甘肅日報蘭州訊(記者呂寶林)著眼抓早抓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告誡,防止小錯誤釀成大案件,省紀委辦公廳日前印發(fā)了《甘肅省紀檢監(jiān)察機關約談領導干部辦法》,著力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和監(jiān)督,督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
約談,是指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就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事項和問題,對有關領導干部,以正式談話的方式了解情況、督促整改、提醒問題或告誡警示的一種監(jiān)督措施。約談根據(jù)內容和性質分工作約談、提醒約談和告誡約談。
省紀委辦公廳《辦法》明確規(guī)定:工作約談主要有六種情形,分別是重要工作部署或領導指示需要當面?zhèn)鬟_的;重點工作推進需要進一步靠實責任的;重要問題需要當面了解情況、征求意見建議的;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導的;監(jiān)督檢查、審計、巡視、考核中發(fā)現(xiàn)一般性工作問題需要督促整改的;其他需要面談的事項,目的是了解情況,傳導壓力。提醒約談主要有四種情形,分別是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紀委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進展緩慢的;落實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措施不具體,工作一般化的;紀律、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其他需要提醒約談的問題,目的是督促整改落實、提醒改進。告誡約談主要有七種情形,分別是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及其他紀律不夠嚴格的;貫徹民主集中制不夠到位,黨內政治生活不經(jīng)常、不認真、不嚴肅的;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委“雙十條”規(guī)定精神不夠堅決,管轄范圍內“四風”問題沒有有效制止的;管轄范圍內多次發(fā)生違紀違法問題,查糾不力、報告不及時的;履職缺位、錯位、越位造成不良影響,群眾意見較大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個人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為“一般”等次的;其他需要告誡約談的情形,目的是批評教育、督促改正錯誤。
《辦法》規(guī)定,對督促整改、提醒、告誡的問題,約談對象應當于約談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整改落實情況。約談對象必須按照《約談通知書》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接受談話。約談時必須如實對有關情況作出解釋和說明,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約談對象拒不服從約談安排或談話中態(tài)度不端正,敷衍應付,不說清問題的,追查、打擊報復提供線索或舉報人員的,根據(jù)情節(jié)予以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