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紀委召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座談會,中央紀委副書記、監(jiān)察部部長黃樹賢指出,要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外逃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外逃貪官”歷來是各方關注的熱點。從今年年初至今,中紀委、最高檢已多次提出,加大追逃追贓力度,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tài)勢。
“十八大以來,我國反腐敗力度明顯加大,令貪腐官員高度緊張。近期高層多次提出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意在扎緊反腐敗的網口。如果網口不扎緊,會嚴重抵消國內反腐的力度!北本┖娇蘸教齑髮W教授任建明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外逃人員路徑
2012年8月,潛逃加拿大近8年的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高山回國自首。
高山原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行長,回國前已獲得加拿大永久居住權。
2005年1月4日,河松街支行數億元存款資金人間蒸發(fā)。案發(fā)后,高山因涉嫌參與金融詐騙犯罪被警方通緝,但高山一家3口已于2004年最后一天出境。
后經查賬,“高山案”涉案金額高達10億元,其中數億元被主要嫌疑人高山、李東哲轉移至海外。
“近幾年,我國的境外追逃工作成效非常顯著,一大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緝捕歸案!北本⿴煼洞髮W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tǒng)計,2008年至2013年,共抓獲在逃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6694名,其中,2011年,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631人,追繳贓款贓物計77.9億元;2013年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繳贓款贓物計101.4億元。
反腐專家將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軌跡歸納如下:轉移資產——家屬先行——準備護照——猛撈一筆——辭職/不辭而別——藏匿寓所——獲取身份。
“外逃人員主要涉嫌腐敗和經濟犯罪,出逃國外的目的就是享受!秉S風說,出逃前,這些人通常會做兩件事:轉移資產、辦移民。
長期關注“外逃貪官”的黃風告訴記者,發(fā)達國家始終是外逃人員首選,因為這些國家的環(huán)境等各方面條件比較優(yōu)越,更重要的一點則是,可以借助這些國家的法制對抗遣返和引渡。
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通過外交、司法和金融等多種渠道,采取引渡、移民法遣返、勸返等多種手段,同時還涉及國際法和外國法律的許多問題。因此,這是一場攻堅戰(zhàn),又是一場持久戰(zhàn)。
高層密集表態(tài)
追逃追贓歷來是我國反腐敗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也是遏制腐敗蔓延的重要手段。
今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對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進行了重要部署。
王岐山強調,要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
3月9日,監(jiān)察部部長黃樹賢表示,未來將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的力度。
3月10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指出,深化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加大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贓力度。
還是在3月,最高檢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把追逃追贓工作放到與辦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來對待,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無論逃了多長時間,都要堅持不懈地將他們緝捕歸案,決不允許任何人逍遙法外。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對本地區(qū)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清理,摸清底數,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
“這是追逃追贓的基礎性工作!比谓髡f。
黃風認為,最高檢的通知有兩處亮點:一是要求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二是強調履行修改后刑訴法新增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5月14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再次提出,加強追逃追贓工作。
5月29日,中央紀委召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座談會。中央紀委副書記、監(jiān)察部部長黃樹賢主持會議并講話要求:把追逃追贓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決不讓外逃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織密制度大網
在打擊“外逃貪官”方面,我國在制度上的“補缺”一直在進行。
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陸續(xù)出臺了《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guī)定》《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guī)定》《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等,規(guī)范各級官員的出境行為。
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加強抓捕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國際合作;2003年和2005年分別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7年,中國建立了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工作協(xié)調機制,并于2011年9月在十省(市)啟動了省級追逃防逃協(xié)調機制試點工作。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顯示,截至2013年5月,中國已與49個國家簽訂民、刑事司法協(xié)助類條約,與36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有專家認為,“沒收程序”彌補了中國沒有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空缺——由于沒有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時,訴訟程序無法啟動,而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就不能提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最終,外逃嫌疑人犯罪所得的財產長期無法被追繳。
尤為引人關注的是,今年3月17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公布了最新的內部機構調整方案,其中,把外事局與預防反腐敗室整合為國際合作局,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和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工作等。
“國際合作局工作的重點,就是追逃追贓!比谓髡f。
任建明還透露,針對追逃追贓工作,在近期召開的一次各部門聯席會議上,相關領導指出,要加強國家之間的雙邊合作,在國內要加大部門之間的合作;總結之前成功追逃追贓的經驗和不足,同時,對于立法上不利于追逃追贓的內容要進行修訂。
追逃追贓并重
盡管制度在不斷完善,執(zhí)行力度在不斷加大,但我國在追逃追贓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在追逃方面,對外逃人員自首的認定各地法院不統(tǒng)一,會影響追逃的效果。
黃風認為,對于逃往境外人員,在自首認定問題上不宜照搬國內標準。如果在國外已經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已經進入引渡程序或遣返程序,外逃人員放棄對抗,自愿接受引渡或遣返,從而使外國的有關審查程序省略或者終止,就可以認為是“自動投案”。
“這方面,我國需要出臺司法解釋,來明確和完善關于逃往境外人員自首認定的標準!秉S風說。
再說追贓。我國對外逃人員的重點仍然放在追逃上,對于追贓工作重視程度不夠。
黃風認為,只追逃不追贓不僅在法律上不科學,實際上也影響了追逃的效果。
這是因為,外逃人員大多把資產轉移到境外,他們之所以能夠窮盡所有法律程序對抗遣返、引渡來拖延時間,就是因為有經濟的支撐。
因此,切斷經濟來源,這是追逃的重要輔助手段。
在追贓方面,我國還沒有建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要求的相互執(zhí)行沒收令的制度,現有的沒收制度比較滯后。
此外,各國都歡迎資金流入,有時可能因本國經濟利益而不那么情愿滿足資金流出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而且調查、控制、沒收、返還財產還需一定投入,因此有些國家態(tài)度消極,不愿為挽回別國經濟損失付出資源代價。
從近幾年的重大腐敗案件來看,“外逃貪官”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財產最常采用的是洗錢手段,比如在境外注冊空殼公司等方式掩蓋巨額資金的劃轉、取得或使用。
我國的洗錢罪通常僅限定于“協(xié)助”上游犯罪人掩蓋或者轉移犯罪收益的行為,但貪污受賄者自行通過洗錢向外國轉移財產是不被單獨定罪的,只被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黃風建議,加強反洗錢的監(jiān)管,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商納入反洗錢義務人行列;同時,盡快改革反洗錢刑事法制,將上游犯罪行為人采用非法手段向境外轉移犯罪資產的行為規(guī)定為洗錢犯罪,單獨定罪處罰。(記者廉穎婷)